荆门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会议要求,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对清单进行公示,进一步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间,欢迎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就清单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提出意见建议,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市审改办将根据意见修改完善清单后正式公布。相关意见可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向市审改办(市编办)反映。 地 址:荆门市金虾路11号。 受理电话:0724-2386556。 邮 箱:2298303498@qq.com。
事项名称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审核 |
行政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行使主体 | 市国土资源局 |
子项名称 | |
职权类型 | |审核转报| |
职权依据 | 【法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规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37号,2006年11月20日修订)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编制范围: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属本机关审批权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经地方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规定时间内无法办结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实施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后,清理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需求、经地方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及相关附件,一次性告知补正;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核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查,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修改到位后,形成审查意见;同时在各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控制指标建议。 3.上报责任:用地计划建议报市政府审查。 4.实施责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并将分解下达的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国土资源厅备案。 5.监管责任:组织对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37号,2006年11月20日修订)第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37号,2006年11月20日修订)第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37号,2006年11月20日修订)第七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在相关省、自治区的计划建议中单列。 4-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37号,2006年11月20日修订)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控制指标建议。 4-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37号,2006年11月20日修订)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计划指标时,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应将中心城市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独列出。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统筹城乡建设,合理安排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实现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 5.《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37号,2006年11月20日修订)第十六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年度评估和考核,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监测数据为依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考核年度。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层级之间: 市级:审核通过报本级政府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上级下达年度计划指标后分解到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查后报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级下达年度计划指标后严格执行。 2.部门之间:无 二、相关依据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37号,2006年11月20日修订)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37号,2006年11月20日修订)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计划指标时,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应将中心城市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独列出。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统筹城乡建设,合理安排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实现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37号,2006年11月20日修订)第十六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年度评估和考核,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监测数据为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考核年度。 |
承办机构 | 荆门市国土资源局规划与征地科 |
咨询方式 | 0724-2335027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9号(荆门市国土资源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24-2341180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9号(荆门市国土资源局) |
备注 |